1、该项的目的(作用):主要是核实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是否符合户口迁入地的户籍准入政策要求(有些地区是不接收不符合计生政策人员的户口迁入申请的);2、在当事人已经受孕,但未分娩的前提下,该证明是户口迁出地的计生部门出具生育情况及
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的判断依据;3、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当事人不符合我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而生育子女的;在一地(户口所在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迁入地)不因同一(生育)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反之亦然)。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我国《户口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