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婚姻家庭专题 > 婚姻家庭法规专题 >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项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项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项
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单独的家庭,所以婚姻不仅需要婚姻家庭里的每一个人去用心经营,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规中的条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2024-02-21 17:12:35 已帮助2027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原文内容如下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