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办理
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
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的。 200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十七、下列要件应认定为《
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1、配偶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 2、配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配偶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配偶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0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17、第十七条是对如何理解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解释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