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受伤,认定为
工伤,并且鉴定为
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参加
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其他的项目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二)工伤康复费用;(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至四级
伤残职工的
伤残津贴;(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丧葬补助金;(十一)
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二)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十三)
停工留薪期的
工资福利待遇;(十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费;(十五)保留
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
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十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三)项至第(十六)项,由用人单位支付。 至于
社保部门需要赔偿多少需要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以及劳动者受伤前的月平均
工资来进行计算的。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
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
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