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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024-02-21 01:23:55 已帮助345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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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原文内容如下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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