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个赔偿项目的数额计算中,多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依据,如
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
护理费、财物损失等通过合法的发票、票据、证明等,权利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依据相应单据、票据实际主张。而对于
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被
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等,与受诉法院地的经济发展相联系,以各个年度地区统计的经济数据为计算标准。 如东莞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以广东省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广东省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计算;而丧葬费则以广东省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