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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2024-02-21 08:15:21 已帮助22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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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在我国进行运作的公司,我国的法律对这类公司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相应的管理。要求相关的公司在运作时,设立相关的监事,对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公司的运营等具体事务进行相应的管理,确保公司在经济市场中的合法地位和运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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