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相对人超期未提起行政
诉讼,而于诉讼期间届满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法院能否受理的问题,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确认该行为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不容再有争议,故不符合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不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的职能和作用不同,因而不宜将功能不同的两种救济手段互为前提而制约受害人,从而因其超期未提起行政诉讼而剥夺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