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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执行监视居住不服的

对采取执行监视居住不服的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3-02 00:45:26 已帮助1586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对哪些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凡具有下列八种情况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八)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可见,凡是可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定也可以监视居住,但是不是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上列八种情况之一,便可以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中随意选用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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