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规定了共同财产和分别财产,而分别财产则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此点应当是较原婚姻法有较大的改动。但是却分别在两个条文里规定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就看不出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一般原则、以分别财产制为例外,还是以分别财产制为一般原则、以共同财产制为例外。--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争议财产,恐怕只能由法官来自由裁量,这样一来在涉及婚姻财产这样一个重大的问题上,法律的随意性就大大增加,不但难以服人,而且容易导致各地执法的尺度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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