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2 小时,新刑诉法规定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2、拘传时间的适度延长,无疑有利于有效的惩治犯罪。检察实践中,侦查人员在 12 小时的硬性规定时限内很难有效地突破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立法机关延长传唤、拘传的时限恰恰适应了检察实践的需要。
3、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两点,一是传唤、拘传时间的延长适用,应当处理好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二是要明确适用 24 小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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