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
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
北京产假规定2017年的规定正常生产的
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
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
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
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
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