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选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除以上情况外,无需回避。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时,不回避问题不掩盖问题,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必要的
证据。 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以书面形式在第一次开庭之前提出,但所主张之回避事由的发生或得知是在第一次
开庭审理之后的,不在此限。 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所主张之回避事由的发生或得知是在第一次实体答辩之后的,不在此限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