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立了
二审终审的制度,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救济做出了规定,对于认为自己是冤枉,但是经过法院判决有罪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法院经过
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该判决的可在收到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二、对于法院二审判决后不服该判决或者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
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
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