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其行使的条件的回答为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
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
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
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