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刑诉法》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从我国诉讼法律条文及立法本意来看,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是始终贯彻司法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具体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也强调了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绝不能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影响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只有这样,通过“阳光审判”,才能促进审判活动的公开、公正进行,进而较好地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