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男女双方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前提,而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不是法定的,只是风俗而已,与婚姻关系是否确立没有必然的联系。从结婚登记直至婚姻关系解除时为止的一段时间,称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双方父母为儿女结婚购置的财产,是父母赠与的财产,且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有例外,即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综上,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国的婚姻法有很多种的条款,面对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只要在婚姻续存之间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好所有的财产,就可以更好的处理好双方财产的纠纷,所以,夫妻财产的制度我国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