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证据保全的基础性要件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证据可能灭失,既可能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比如作为证据的物品由于自身原因可能腐烂、变质等,也可能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比如被申请人可能故意毁损证据材料等;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证据虽然不至于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来获取它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或者成本过高,比如证人即将出国定居,很长一段时间都不会回国等。诉前证据保全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情况紧急”的要件,系强调因情势紧急,不立即申请证据保全,证据就有可能灭失的情形下,利害关系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当然,申请人对于该基础性要件无须达到证明的标准,只要能够释明即可。
综上所述,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制度的修改主要是完善了诉前证据保全,并且将申请申请主体进行了调整,使其涵盖的范围更大。在证据保全的启动程序上,既可以是当事人提出,也可以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证据保全。当事人如果在起诉之前感觉证据有灭失的风险,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进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