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120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 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 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