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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挤压伤

交通事故挤压伤
交通事故基本上都会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只要有人受伤就必须要第一时间通知医院来进行治疗,那么关于这个交通案件处理的时间是如何进行规定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律图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4-02-26 03:32:19 已帮助199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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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伤交通事故案情

原告:张××。

原告:卿×,张绍珍之婆母。

原告:卿×,张绍珍之女。

被告:龚××。

1992年7月26日晚9时许,原告张××之夫、卿××(78岁)之子、卿×(17岁)之父卿××骑自行车沿蒲江县寿卧公路行进,被告龚××无证驾驶嘉陵50型摩托车与卿反方向行驶。在寿卧公路17公里处,两车发生碰撞,卿的自行车前圈被撞坏。当时卿自感未受伤,即推起自行车离开现场步行回家。次日上午8时许,卿××呕吐、昏迷,被送到西崃区医院医治,经诊断为颅内出血,并于次日晚转人蒲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县医院诊断卿为脑出血、硬膜下血肿、海马沟回疝,要求其住院手术,但卿自认为伤势不重,不愿住院手术治疗。在医院向其表明如不予手术治疗可能产生生命危险的后果时,卿仍执意出院,并称后果自己负责,不找医院。7月30日卿出院,回家后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于8月1日死亡。次日,原告等人邀约亲友和被告之父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之父付给死者家属赔偿费6000元。8月20日,原告等人向交警队报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由龚××负全部责任。

为此,原告向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因死者生前是承包果园的专业户,年收入为1200元,根据交通事故赔偿的有关规定,应赔偿现金23305元,除赔偿6000元外,还应再赔偿1730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辩称,车祸造成卿××死亡一事,原告已和我父亲及双方亲友在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我按协议一次性付清了各种费用6000,原告对自己在自愿、互谅、互让之下所作的民事行为翻悔,我不予认可,其提出的再赔偿17305元的请求,我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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