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被判刑人可提出假释申请,然而能否获得批准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与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确有悔过表现是衡量被告人能否适用假释的核心要素或关键性条件之一。
具体来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能够遵守各项监管法规制度,主动接受思想改造的教育,表现在行为上确实存在着悔过自新的意愿,并且在未来也不具有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满足了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条件。
此外,被判刑人还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具体表现,方可被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首先,必须真诚地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其次,要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监狱内部的纪律要求;
第三,积极参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学习活动;
最后,要积极投身于劳动生产之中,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