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转让行为完成并出具转让公证书之后,理论上来讲,原则上是不允许反悔的。
然而,当出现一些特定情况时,则另当别论。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程序确认的商标转让书具有公证的权威性和效力,但是,如果商标局尚未批准并公示转让事宜,那么当事人仍然有机会作出是否反悔的决定,不过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假如已经获得批准并且进行过公示,那就不再具备反悔的可能性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