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表他人进行追责过程中,若对方未能提供所需资料,当事人所投保之保险公司仍有义务对此事予以关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首先尝试与所属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商议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相关赔偿款项。
若保险公司对该提议不予采纳,则当事人有权向其提出投诉。
如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当事人应当积极搜集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责任方及其所投保之保险公司均作为被告,请求法院依法裁定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