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确实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刑罚制度,即主刑与附加刑。
主刑乃是针对犯罪行为人实施惩罚的核心方式,而其使用则必须以单一方式进行,不得与任何其他刑罚措施相搭配。
这种类型的刑罚具体包含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等五种法定刑罚形式。
至于附加刑,它则是作为主刑的补充手段,用以进一步强化对罪犯的惩戒力度。
附加刑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并行使用,其中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财产三种法定刑罚形式。
《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