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可能因下列情况而被剥夺:
继承人蓄意伤害或杀害了其他继承人;
继承人有故意伤害或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进行了遗弃或虐待;
继承人试图通过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来达到其目的;
以及,通过欺骗、威胁等方式促使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