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股份回购问题,其主要呈现出两大基本模式:
首先是通过协议回购,当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某些异议股东希望对股权进行回购并与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时,他们将签订一份详细的书面协议,而公司也会按照合理公允的价格收购这些股权;
其次是采用诉讼回购方式,若有限责任公司内的异议股东在与公司商议过程中未能就股权回购事宜达成共识,那么他们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请求公司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买回其手中持有的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