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过程中,家属探视被拘禁者是不容许的,仅能由其亲自授权的辩护律师进行会面,以便详细了解案件实情,查阅相关案卷材料,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2、对于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家属而言,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中,均不得与被告人直接接触,而只能通过委托律师来实现这一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