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几种情形下交警有权暂扣车辆:
1.尚未悬挂或张贴有效机动车号牌;
未按规定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以及保险标志;
亦未能携带相应的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
2.存在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合法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保险标志等行为的车辆。
3.未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为其所驾驶的机动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
4.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荷量的车辆。
5.存在被盗窃、抢劫等犯罪嫌疑的车辆。
6.机动车存在非法组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嫌疑车辆。
7.未依法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而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
8.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进行事故调查所需而需暂时扣押车辆的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