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撤销其已提出的仲裁申请。
如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定者,则可依法行使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然而,当申请人接获书面通知却无合理原因未出席审理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擅离法庭时,将被视作已经主动撤回了仲裁申请。
在此过程中,仲裁庭需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先进行调解工作。
一旦调解书经由双方当事人签署并确认接收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