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这种现象中最为常见的案例就是,其家属充当了共同受贿罪的协助者或教唆者。
其中,协助者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是通过种种手法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收取贿赂的便利条件,例如参与讨论与协商接受贿赂事宜,传递相关信息,处理相关关系,以及接收金钱财物等。
此外,协助者还可能协助国家工作人员向行贿方索要财物等。
至于教唆者,他们的作用主要在于诱导、劝说、甚至催促、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贿赂,进而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产生犯下受贿罪的意图,并实际实施了受贿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