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银行贷款业务场景中广泛地存在着共同借款这一概念,通常情况下,当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一栏同时出现了两个或以上的签名时,则这些签署名字的人均被视为共同借款人。
这些共同借款人既包括购买房屋的共有权利持有者,也可能是那些具备申请贷款资质的任何自然人。
至于房屋的共有权利持有者以共同借款人身份参与贷款过程,由于他们与共同借款人本身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和一致性,因此对于这种情形的理解更为容易。
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一些非共有权利持有者的自然人也有可能被选为共同借款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