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性质为总公司之分支机构且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总公司拥有决定其存续的合法权益。
因此,若欲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必须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递交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以及该分公司所持有的《营业执照》原件。
经过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批准以及确认注销登记之后,应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予以收回并妥善保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