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发现自身已注册之商标遭抢先注册,敬请考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异议申请,有望成功撤销恶意抢注的商标。
若被注册商标存在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的情况,或系通过欺诈手段或其他不当方式获取注册资格,商标局有权直接撤销此注册商标;
同时,其他单位或个人亦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其裁决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