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根本含义上说,资产重组本身属于积极有益的行为,它展示了企业面对自身经营困境时所采取的自主性自救策略,通常是通过吸引外部资金的注入,或者实行对企业自身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理的规划来实现这一目标。
2、资产重组的出现,往往预示着企业可能正面临着经营困境,而重组的具体形式则通常涵盖了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或者出售持有的股权等等多种途径,甚至也包含资产置换等措施。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