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权的具体条件包括:
首先,必须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具有赔偿请求权这样一个前提;
其次,保险公司已经按照约定给付了相应的保险金额给被保险人;
再者,该项权利的行使范围应以保险补偿金额为上限进行限制;
最后,要求损害赔偿的对象必须与再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相符。
具体说来,即再保险人根据再保险合同理应对原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原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仅限于其实际支付保险金额的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