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欣然地告诉您,最高人民法院现已明确规定,“禁止自带酒水”这一条款在餐饮行业中被视为霸王条款。
此举其实是餐饮经营者借助他们在市场上的强势地位,对消费者设置的过重义务负担,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更是一种不公正且不合理的规定。
因此,消费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这些霸王条款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
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