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有关追诉时效的定义为:
在公安机关尚未展开正式的调查和侦查工作之前,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所规定的追究犯罪或侵权行为的法定有效期间。
在这一期间内,各级司法机关均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力;
然而,若超出了这一期限,司法机关将无法继续行使追究刑事责任的职权。
对于犯罪分子的追诉时效,通常是指责任人已经触犯了刑法,并且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但由于责任人自身的原因而未受到相应的惩罚,此时,国家仍保留着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权利。
设立追诉时效的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法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同时也能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