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均为危险犯的范畴。
所谓危险犯,即是指仅凭其行为本身即可对侵害客体构成潜在威胁,达到足以损害之危险状态便可依法认定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
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类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犯罪,主要涵盖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共计四十七项具体罪名。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