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父母出资首付款购买房产,并由这对夫妇共同承担贷款事宜中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我们可以提供以下详细的解释和指导:
首先,若婚后由父母出资付清首付款,且房产证上写明了夫妻二人的姓名,同时这对夫妇也共同分担了按揭贷款的偿还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理解为这对夫妇共同收到的赠与,此时房产将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有权利就此房产进行协商分割,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需由法院进行裁决。
其次,如果父母在出资时已经明确表示只赠予其中一方,那么该房产便可视为仅属于受赠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这部分财产将不参与分割。
最后,对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当由产权登记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