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完成结緍登记程序后,如若涉及到夫妻共同还款的财产归属问题,首先应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准则;
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需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会遵循关注子女权益、而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职责,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有权判定该房屋所有权归属至产权登记一方向下,同时产权登记方应对另一方做出相应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