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未设立单独的“个人受贿罪”这一罪名,而是统称为“受贿罪”。
然而,对于此类犯罪的立案条件则规定如下:
首先,贪污金额必须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三万元方可作为立案标准;
其次,若在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的范围内,行为人犯有多次索贿行为,也应视为违法犯罪进行查处;
再者,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各种不当利益,最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及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同样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最后,行为人为他人谋求职务升迁、岗位调动等特殊情况时,也应被纳入立案审查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