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不同的出资状况以及署名情况,解决方案也会有所差异。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置了不动产,且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归属于出资人子女名下,那么可以视为这是父母对于自己孩子单方面的赠与行为,因此这些不动产应被理解为夫妻中每个人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并在离婚时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
然而,若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登记在某一方子女名下,则这些不动产可以被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所拥有的份额,但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其他特殊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