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依照法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许可申请事项进行严谨的审查,若申请内容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那么该行政机构应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正式书面决定。
反之,如果行政机构依法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则必须详细阐述其理由,并且要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