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离职补偿的问题,具体取决于多个因素。
首先,如果我们将过错的有无作为考察的核心,以员工在此事上没有任何过错为前提,那么当企业无缘无故地决定解雇该名员工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进行计算,按照规定每满一个年度,就应该额外支付给员工相当于一个月的薪资;
若员工在六个月以上但不到一整年的服务期内离职,也须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至于那些服务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员工,企业则需要向他们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员工是出于自身原因主动提出并经过与企业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特殊情况,导致企业不得不单方面做出解雇决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