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指出,留置并非强制性手段之一。
而所谓的强制措施则涵盖了以下五项具体的措施:
即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逮捕等。
强制措施特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为确保刑事诉讼进程得以顺利开展和执行,而针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工智能采取的在特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