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宣告拘役及管制刑罚的罪犯,我们会适度地对其进行减刑的处理,然而,却无法准予假释。
倘若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拘役环境中的罪犯能够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循狱中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实的悔过之意或者表现突出获得了立功荣誉,那么他们是有可能得到减刑的优待的。
然而,假释这一制度则主要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