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为实施代位权所需满足之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着合法且具效力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所涉及的乃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问题;
再次,可被代为行使的权利必须源自合法且具有效力的债权;
此外,义务人需对其权利表现出懈怠的态度;
最后,债务责任人在履行债务方面出现了延迟的情况。
同时,债权人也需要具备保护自身债权的必要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责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