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确立了“犯罪未遂”这一罪名制度。
犯罪未遂乃指因犯罪分子主观意念之外的其他因素未能成功实施其犯罪行为,较之已然成功完成犯罪行为的既遂犯,对于犯罪未遂者,可考虑予以相对的从宽或减低刑事惩罚。
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当犯罪分子已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其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时,即构成犯罪未遂。
针对此类未遂犯,可参照既遂犯的情况,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裁量。
《刑法》第二十三条
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