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确认之后,任何一方所积累的储蓄都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资产。
这是因为这些储蓄产生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属于在婚姻存续期内获取的收益之列,因此符合共同财产的定义。
关于这个问题,相关法条有明确规定,即男女双方均可自由协商决定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该如何分配,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权究竟是由各自拥有、共同拥有还是部分各自拥有、部分共同拥有。
这种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记录,以便日后查证。
此外,夫妻之间对于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就财产归属达成了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当丈夫或妻子一方对外承担债务时,若相对人知晓此项约定,则应以该方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