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无充分且合理的理由,超出法定申诉时限的劳动争议将自动失效,当事人不再享有申诉权利,而仲裁委员会也不会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或裁决;
2.若因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因素(如自然灾害等)或者存在其他客观的、合法的理由导致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则会依程序给予受理;
3.在申诉时效到期之后,需要进一步查明是否存在申诉被延期的情形,若经核实扣除相应缓期时间后,该案件所涉申诉期限仍未超出法定范围,仲裁委员会将会依照规定履行其职责,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